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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

更新时间:05-07 , 2018 / 1158 次阅览

语言文字相关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1986年)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1988年发布,1993年修正)

    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2001年发布,2002年修订)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


一、地名管理条例(节录)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巷、场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

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

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我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三、幼儿园管理条例(节录)

(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节录)

(1992年2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

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五、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节录)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

第十四条 第三款 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节录)

(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节录)

(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发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节录)

20035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九、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节录)

2005519日国务院令第435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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